中新社70年丨周秉德:我很怀念在中新社 的日子******
作为周总理 的侄女,周秉德也是陪伴周总理夫妇时间最久的周家晚辈。
她于1988年进入《华声报》工作,1994年调入中新社 ,担任副社长,1998年4月退休。
▲周秉德女士时间过得飞快 ,转瞬之间 ,我从工作岗位上退下来已经24年了,回首往事,历历在目 ,恍如隔日 。
骑单车,练就心宽体壮
我在《华声报》和中新社工作11个年头,上下班大都 是骑自行车 ,风里来雨里去,其乐融融 。
我觉得骑自行车上下班既锻炼身体 ,活动筋骨 ;又一路赏光看景 ,心旷神怡 ;用现在 的话说 ,还低碳环保,有利环境 。
在工作中 ,我对分管 的行政 、财务和技术部门 的主任们常常强调 :我们这些部门 的职责,就是全力保障为新闻采访业务服务 ,我们就 是配角 ,没有新闻采访业务 ,我们这些部门就没有存在 的必要。
各部门主任也认可 ,都拧成一股绳,全心全意为新闻业务服务 。大家相处非常愉快 ,基本上称名道姓,有 的司机都叫我“秉德” ,我也喜欢这样称呼。
主任们有事推门就进我屋,有些事在楼道边走边谈就解决了 。我很怀念那些日子。
电脑化,首创采编大平台
初到中新社 ,虽已年近花甲 ,仍非常想为中新社再干些事情。
在一次社委会上 ,大家谈到 ,互联网已在欧美率先使用 ,国内一些具有超前意识的公司机构已照猫画虎地学了起来。我们也应该尽快走这条路 。
我想,我们新闻单位一定要跟上时代 的脚步 。
当时中国还没有进入网络时代 ,我首先要求技术部做好电脑系统的程序配备 ;并给记者编辑们办了几期电脑培训班,要大家学会用电脑打字 、联网。
经报社委会决定,将四楼改造为现代化 的大平台办公方式 。
经过几个月的努力,1996年 ,中新社首个电脑大平台办公终于建成了。中新社一些编辑记者终于从纸笔中解放出来,向电脑化迈出了关键性 的第一步。
现在,中新社从3楼到7楼 ,已都 是电脑化、网络化大平台办公了,这变化太大了。回想当年 ,还能为中新社电脑现代化建设干出了这么一件打基础的事,心中尚感自慰。
进行近二百次讲座 ,接受逾百次采访
在周恩来诞辰110周年之际,我组织了亲属、身边工作人员、老一代革命家子女等百多人,到家乡江苏淮安参与了多项纪念活动 。
2004年以来,在香港和澳门,我以“周恩来邓颖超研究中心顾问”身份 ,与中央文献研究室协同香港、澳门有关单位举办了6次有关周恩来 的展览,受到港澳同胞、特别是青少年的热烈欢迎。
▲周秉德出席电影《周恩来回延安》在香港新光戏院 的首映礼二十多年来 ,我应邀到北京和外地几十所大学 ,国家机关一些部委党校 、企事业单位等进行近二百次《在身边感悟伯父周恩来 的人格风范》《传承红色家风 弘扬革命精神》 的讲座 ,宣传共产党领导人的严于律已 、平等待人 、艰苦朴素 、顾全大局 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、为中华之崛起而奋斗终生 的高尚品格及光辉业绩 。
▲周秉德出席“海棠绽放纸短情长——周恩来邓颖超书信图片展”发布活动清华大学举办的企业老总班 ,一位老总听了两次,又把我请到他们单位去讲座。
平时,特别是重大纪念日前,我要接受上百次电视台 、报刊杂志的采访,介绍伯父的高风亮节及在各个重大历史时期 的重要作用及我亲身感受的教育等。
2010年和2011年 ,日本NHK电视台根据我 的《我 的伯父周恩来》一书,先后6次来京 ,采访80多人,编辑出4集专题片《亲人及亲信口述周恩来》 。该片于2011年8月1日至4日晚8时黄金时段播出,引起日本知识界强烈反响 。
同年10月 ,日本法政大学华籍女教授王敏来京时,对我说:“这部电视片在日本反响热烈,好多人说 ,日本要有这样的领导人该多好!现在周恩来在日本 是大家谈论最多的话题。”看来 ,这对促进中日友好 的民间交流,也能起到一些作用了!
我参加 的各项活动 ,都会表明自己是中新社 的退休人员。我也以此为傲。
作者 :周秉德
@劳动者 岁末年初求职换岗须慧眼辨“坑”****** @劳动者 求职换岗须慧眼辨“坑” 岁末年初,不少劳动者开始谋划新一年的工作 ,互联网招聘网站浏览量也开始增多 。“保障就业”“高薪就业” 的承诺可信吗 ?“工资没发,先交了一堆‘工杂费’”这事儿靠谱吗?招聘广告上 的工资数额与实发工资不一样怎么办?近日,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,提醒劳动者求职应聘时,小心入坑。 岗前培训变成“培训贷” 徐某利用其经营 的某软件公司、某信息公司 ,虚构招聘员工事实,在多个互联网招聘网站上发布招聘信息 ,主动邀请求职者进行面试,并虚假承诺高薪,后提出需要岗前培训,诱骗求职者签署培训协议 ,收取培训费用。徐某以保障就业为诱饵,使用签订培训及安置上岗协议 的手段 ,诱骗应聘者贷款参加其公司 的有偿培训,骗取应聘者贷款共600余万元。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 ,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 。 实践中,个别不法分子通过公司化运作、采用“招转培”模式等虚构招聘事实,诱骗劳动者贷款参加所谓 的培训,骗取求职者缴纳手续费、培训费、违约金等费用 。法官提醒 ,劳动者应理性对待用人单位招聘过程中的承诺,慎重对待各类“培训贷”。在发现被骗后 ,应第一时间报警,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。 未上岗先交钱 2019年5月至7月间,邱某伙同刘某 、张某等人,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大厦租用办公室,通过招聘网站以“某某集团”名义发布虚假招聘信息 ,诱骗应聘者来公司面试 、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,通过设置考试 、考核等环节“刷人”,以收取被害人培训费 、服装费、门禁卡费 、违约金、烟钱等理由骗取应聘者钱财涉案金额8万余元。邱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以虚假招工的方式,多次骗取他人财物 ,数额巨大 ,已构成诈骗罪 ,最后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二年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,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,不得扣押劳动者 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,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。第八十四条规定 ,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,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的 ,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,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的标准处以罚款;给劳动者造成损害 的 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 实践中 ,一些用人单位以各种名义向劳动者收取一定数额 的钱款或财物,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。法官提示,劳动者需擦亮双眼 ,对用人单位巧立名目收取费用 的行为勇敢说“不”,并可向人社部门投诉。遇不法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 的、通过虚假招工方式骗取财物 的,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。 招聘广告不等于劳动合同 杨某自2019年9月2日入职某石化公司工作 ,其间某石化公司未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。2020年3月11日 ,杨某以某石化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、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辞职 。杨某申请劳动仲裁 ,要求某石化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差额37800.95元 、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 的经济补偿金10400.47元等 。劳动仲裁部分支持其诉求后,杨某不服起诉到法院 。 双方争议焦点为杨某的月工资收入。某石化公司提交2019年9月2日的劳动合同一份 ,其上约定月工资为3500元,杨某对该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不认可,主张其月工资为8500元,并提交招工简章原件及网站截图予以证实 。某石化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,认为无用人单位公章及相关负责人 的签字,系单方证据 ,薪资待遇应按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 。 法院经审理认为 ,涉案劳动合同加盖某石化公司 的公章 ,并有杨某的签字手印 。经法院释明 ,杨某不申请笔迹鉴定,也未就该合同存在欺诈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。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在法律上只是一种要约邀请 ,并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,故杨某主张以月工资8500元的标准计算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 ,法院不予支持。法院最终按照3500元 的标准判决某石化公司支付杨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。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,要约邀请 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的意思表示 。拍卖公告、招标公告、招股说明书 、债券募集办法、基金募集说明书 、商业广告和宣传 、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。商业广告和宣传等为要约邀请 。如其内容符合要约条件 的,可以构成要约。 法官介绍,劳动者若要用人单位兑现招聘广告中的承诺 ,应该要求用人单位将招聘广告中的内容写入劳动合同中,以便维权时提供相应依据。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 ,劳动者应关注薪酬发放 、社保缴纳等涉及自身重大利益 的事项, 是否与用人单位最初承诺一致 ,如不一致应及时与用人单位交涉,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 ,通过法律手段及时维权 。 周倩 (文图:赵筱尘 巫邓炎) [责编 :天天中] 阅读剩余全文() |